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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不可以的,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。
2、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项目考评,由护士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执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,执业机构收集汇总后,随《护士定期考核表》一并报护士定期考核机构进行考评。
3、定期考核机构对护士提交的材料进行考核,将考核情况记录入《护士定期考核表》,材料原件返还护士执业机构,复印件存入护士定期考核档案。
4、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核项目且合格后,由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发给合格证书,并于次年5月10日前将当年护士完成技术职称任期内指定项目考核情况汇总报县、市卫生局。
5、扩展资料:护士定期考核的相关要求规定: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者不低于25学分,其中Ⅰ类学分5-10学分,Ⅱ类学分15-20学分。
6、其中,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执业者,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。
7、2、在乡镇卫生院执业者,每年参加继续医学(护理学)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分。
8、本项目合格者,不需再提供集中培训合格证明。
9、参考资料来源:太和县人民政府-关于印发《太和县护士定期考核实施方案(试行)》的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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